企业给予职工的工伤死亡补助能否税前扣除?

信息来自: expired_中天恒富事务所_2012-02-29 发布时间:2011-02-22 11:15

问:我房地产公司工程部的李姓工程师,在检查工程质量时不慎从高空坠落死亡。除按照正常的工伤保险规定外,我公司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该职工家属一次性补助2万元。请问我公司支付的工伤死亡补助能否税前扣除?

答:贵公司支付的工伤死亡补助能否税前扣除问题,可以从两方面来看: 其一,若贵公司参加了工伤保险,不可以税前扣除。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9年第375)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了,与收人有关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

  因此,若贵公司已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家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取得补助费。贵公司从人道主义角度支付家属的工伤死亡补助费2万元,不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所以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二,贵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3)规定: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按照规定给予家属的补助费,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公司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公司超过规定标准支付的家属补助费,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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