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执业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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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5-06 15:10
第一条 律师应当忠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第二条 律师执业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条 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四条 律师应当保守执业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第六条 律师应当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七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内执业。
第八条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进行思考和判断,认真、负责地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项
第九条 律师应不分年龄、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等,平等对待当事人。
第十条 律师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可能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
(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
(三)协助或指使他人进行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四)参加任何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社会团体;
(五)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社会道德等行为。
第二条 律师执业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条 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四条 律师应当保守执业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第六条 律师应当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七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内执业。
第八条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进行思考和判断,认真、负责地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项
第九条 律师应不分年龄、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等,平等对待当事人。
第十条 律师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可能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
(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
(三)协助或指使他人进行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四)参加任何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社会团体;
(五)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社会道德等行为。
